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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受理单位)
1.各受理单位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有关高校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及教职工对本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
(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事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有关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3)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驻所在国馆区内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2020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2.请举例说明有关受理范围。
答:比如北京大学,在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有关高校”名录内,则北京大学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高校”以外的学生、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则经所在学校审核推荐,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负责受理,比如北京市某家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
3.申请受理工作时间安排如何?
答:3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
3月10-31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月12日前,受理单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推选单位务必确保4月12日前将推荐公函与名单寄达留学基金委。
4.如因材料准备问题,可以延后一两天提交材料吗?
答:不可以。3月31日是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准备,提前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4月12日是受理单位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时间,之后将不再受理材料。如无法按时寄达的,可将单位公函和名单先传真或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再寄送原件;传真号:010-66093954,电子邮箱:yjs@csc.edu.cn。
5.材料准备和校内审核工作须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1)资格审查:根据选派办法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2)材料审核:按照《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6.高校如何组织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工作?
答:各校根据项目选派办法并参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对每位申请人至少组织二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确定人选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推荐。
各校根据学校实际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评审意见表》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7.如何上传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8.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有什么要求?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
(2)《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信息平台生成,并网上打印。不能自行单独制作。
9.在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次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10.信息平台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11.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
12.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不可以。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一旦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则无法再次提交。故受理单位退回某人的申请材料前,务必与其本人联系并告知在关网前重新提交,否则无法报名。
13.受理单位审核通过申请人材料之后,应如何操作?
答:受理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单位上报(待基金委接收)”。
14.如果发现本受理单位受理范围以外的申请人误选本受理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如果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