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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工作启动
内容导读
国家留学网信息显示,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简称“创新项目”)实施工作现已启动。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宣传及选拔工作,以及确定2024年拟推荐申报项目应在2023年9月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人员申报工作将分别于2024年3月和9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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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启动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简称“创新项目”)实施工作,请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及创新项目综合专栏材料要求,做好项目选拔与申报准备、项目网上申报和项目人员申请等各项工作。有关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9月底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创新项目宣传和选拔,确定2024年拟推荐申报项目。
2023年10月1日至20日:2024年度项目网上申报以及执行中项目年度总结报告上传。
2023年12月底前:公布项目评审结果。
2024年3月:第一批人员申报。
2024年9月:第二批人员申报。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创新项目组
电话:010-66093974/3941
邮箱:cxxm@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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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综合专栏”
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的模式实施。
第四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国外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获批教育部“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的79所高校(名单),可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学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支持选派类别仅含本科插班生的项目。
第五条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新项目对部分国家急需专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获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一)“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高校(名单),各校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申报项目,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15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二)特色高校专项:面向未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各校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申报项目,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每校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项的高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高校类专项:面向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批执行中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项的单位,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量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第八条 2023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4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2023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创新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创新、自主、精准”的要求,围绕国家急需,突出特色优势,服务学科建设,聚焦人才培养,促进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学费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的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3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3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期为2021-2023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截至2023年7月31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30%的项目,到期后不再接受其申请继续执行。
2.截至2023年7月31日录取人数达到3年总规模30%的项目,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申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2024年人员申报及申报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日-10日;第二批9月1日-10日。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工作要求填写《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材料审核表》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人员材料审核表》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2024年5月底前(第一批)和2024年11月底前(第二批)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一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过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三)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博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博士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八)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应届毕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24年第一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6年3月10日以前出生、第二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6年9月10日以前出生)。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或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或未通过当年专家评审。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2024年创新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通过创新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三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留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