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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创新项目采取项目实施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四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创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创新项目下设4个专项:
(一)“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专项:面向入选“双一流”大学建设的42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每校每年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额外新申报1项。
(二)“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专项:面向入选“双一流”学科建设的95所高校(名单),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每校每年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额外新申报1项。
(三)特色高校专项:面向“双一流”之外的所有高校,每所高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每校每年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额外新申报1项。
(四)非高校类专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每个单位每年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额外新申报1项。
第六条 2020年7月至11月16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1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2020年11月16日至28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第九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十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1年2月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主要依托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逐一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11月16-28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11月16-28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须同时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具体参见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二十条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2021年教育部“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名单)可依托获批项目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第五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涉及学费资助人员须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六条 2021年人员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10日;第二批9月1-10日。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并将单位推荐公函(须含单位内部公示链接)、《推荐人员一览表》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2021年5月(第一批)和2021年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单位主管部门。
第六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一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详见2021年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
第三十二条 满足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外语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一)访问学者: 须为项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二)博士后: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为项目单位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获批项目明确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本科插班生:须为项目单位除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第一批申请时应为2003年3月10日以前出生、第二批申请时应为2003年9月10日以前出生)。
第三十四条 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2021年创新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从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下载、阅读、打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及《签署协议须知》后(不需公证),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