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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制)遴选工作启动
关于启动2024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制)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国别和区域研究,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更好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进一步加大力度选派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出国留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启动2024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制)的遴选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该项目的选派质量,本计划2024年取消个人渠道申报,仅保留项目制渠道申报。项目制申报相关事宜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计划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24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三条 本计划采取“先立项,后选拔”的项目制选派模式,申报主体为单位,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四条 有关项目制选派模式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可结合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2.各单位须于12月15日前将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本单位与国外单位签署的实质性合作协议中/外文版及单位公函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协议中/外文扫描版、单位公函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ouyafei7@csc.edu.cn;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的项目和选派计划。
3.国家留学基金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并公布获批项目。
4.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对执行未满三年的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年度总结应包括项目执行期间每年人员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执行情况不佳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三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升选派质量,2024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不超过20个项目,每个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可选派10人,三年选派规模不超过200人。
第六条 重点资助国别和区域研究各相关专业,既支持针对同一对象国或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针对同一学科背景但在不同对象国或地区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
第七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八条 选拔对象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2.按需选派有关高校和单位,特别是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高校及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高校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区域研究。
3.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4.选派拟作为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九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人选基本条件
1.须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3)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4)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无条件正式邀请信。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
获批资助项目渠道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2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受理单位于2024年4月8日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录取结果将于2024年6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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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留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