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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 实施工作启动

 

导读:

近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启动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 实施工作。该项目2026年选派规模为500人。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高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优先支持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备案中心申报,特别是以上基地及中心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区域研究。相关学院作为申报个体申报,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

更多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关于启动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 实施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启动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请各单位按照《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及《2025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专栏》材料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准备、项目网上申报和项目人员申请等各项工作。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朱蒙

电话:010-66093574

邮箱:ouyafei7@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26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2026年选派规模为500人。每个获批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三年累计可选派不超过20人。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的模式实施。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单位可结合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需求,依托与国外院校开展的人才培养合作渠道,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项目。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或单位。

第五条 本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实施。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高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优先支持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备案中心申报,特别是以上基地及中心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区域研究。

2.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3.选派拟作为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七条 本项目采取“先立项,后选拔”的项目制选派模式,申报主体为单位,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项目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部分,通过初审的项目将另文通知参加复审(现场答辩)。

通过复审后的项目即可立项,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留学基金委仅做抽审复核,亦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无误后录取派出。

第八条 2025年9月底前,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6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具体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启用在线申报方式,即各单位通过线上平台填写并上传申报材料。

2.相关学院作为申报个体申报,完成网上注册及材料上传工作;各单位负责国家公派留学的部门(如国际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作为受理单位,使用受理单位账号登录网站,审核已上传的材料并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后推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需要注意的是10月21日14时是单位主管部门的提交截止日期,而非项目负责人。

如单位尚无受理单位权限,或单位已是受理单位但尚无“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的项目管理权限(单位可自行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请务必在2025年9月20日前将《申请受理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信息表》发至ouyafei7@csc.edu.cn。

第十条 重点资助国别和区域研究各相关专业,既支持针对同一对象国或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针对同一学科背景但在不同对象国或地区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每个申报立项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至多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5年12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期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获批结果实施,不得任意调整选派计划(如留学单位、选派规模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单位须按照新项目的要求重新申报并在公函中予以说明。此项目同样需参加专家评审,如新项目获批,原有项目将立即终止。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执行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须对执行中项目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5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年度申报、录取、派出情况、主要成果、典型事例、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以上材料将由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未能按时提交报告的项目将被暂停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5年10月1日0时-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执行期总结报告应对执行三年期间人员选派情况(申报、录取、派出人数)、回国情况(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主要问题、未来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第十八条 执行满三年项目,如希继续执行,需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并参加专家评审。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本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科研项目资助出国留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申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2026年人员申报及申报受理时间为:第一批2026年3月10日0时至21日14时;第二批2026年9月1日0时至11日14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2026年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工作要求填写《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人员材料审核表》并在线提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2026年4月12日前(第一批)、9月20日前(第二批)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及《推荐人员名单》。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2026年6月底前及11月底前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无条件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三十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博士毕业生(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博士培养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设站单位推荐,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在职青年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工作单位推荐。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3)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4)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2026年本项目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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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神州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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