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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国内外学科交流及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2023年继续实施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2023年选派规模另行公布,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三条 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的要求。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23年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0—31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录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须于6月12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3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3年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三条 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为留学人员预订往返国际机票。留学人员派出前,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汇入留学人员个人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进行考核。派出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回国报到”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正式邀请函
4.外方合作导师介绍
5.居民身份证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申请表中研修计划部分应明确出访院校/机构名称、与外方合作情况、访问计划及行程、预期目标等。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在单位推荐意见中,请推选单位明确说明被推荐导师所指导派出学生情况(含学号、姓名、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起止时间)、拟访问国外院校/机构、国外合作教授及合作项目或课题情况。
凡来自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正式邀请函
邀请函应由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签发,并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文头纸)打印。
4.外方合作导师介绍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
5.居民身份证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同时扫描在一张A4纸上。
常见问题解答
Q1、2023年博士导师生短期出国交流项目是否允许本年度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的国内导师与学生同时申报?
答:可以。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申请人应为高水平项目录取人员的国内博士阶段导师。两个项目同期进行报名,导师和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如学生未被录取,则导师亦不符合项目要求。
Q2、网上申请时,申请人应如何选择留学身份与项目?
答:申请人留学身份应选择“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大类应选择“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小类应选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
Q3、博导短期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为多久?
答: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在外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须退回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工作。
Q4、因博导项目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项目推选和管理权限是否为各个单位负责教师公派的部门?
答:博导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应与高水平项目主管部门一致。
Q5、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需要签订协议书、语言培训?
答: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无需语言培训。
Q6、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是否可以在申请时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留学单位?
答: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访问单位。
Q7、因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交流访问一个月时间过短,是否可以延长期限但费用自理?
答:此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不能延长期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录取人员派出时会预订往返机票。
Q8、学生被高水平项目以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录取,导师是否可以申请此项目?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仅面向高水平项目国内录取且已派出人员的博士阶段导师。
Q9、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Q10、此项目录取人员是否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是否受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限制?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不受此限制,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公派留学项目。
Q11、派出人员回国后,如何提交访问报告?
答:派出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回国报到”界面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留学成果等材料。
来源|国家留学网